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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晋生律师亲办案例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
来源:惠晋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2
浏览量:804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惠晋生律师担任本案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为本案嫌疑人李某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研读了现阶段可以接触到的本案案卷,约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着对犯罪嫌疑人和法律负责的态度,对上海XXX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但结合其恶意透支的行为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的事实。本律师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起诉。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于涉嫌的犯罪具有自愿认罪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和应当从轻处罚

    201242日,上海XX公安分局接到XX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嫌疑人李某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的报案。当天下午将嫌疑人李某执行刑事拘留。在当日的讯问过程中,嫌疑人李某即对XX银行所述的透支情况如实供述了无力还款整个过程的细节问题,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事实。根据刑法67条第三款“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李某的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二、嫌疑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当事人的原谅,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

    嫌疑人李某在单位表现良好,工作积极,并且是预备党员,无犯罪与违法记录,孝敬老人,积极向上。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并及时将透支本息的金额全部归还。取得了XX银行的谅解(见建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

 三、被告人的收入有还款能力

 本案本嫌疑人李某,本科文化,其薪酬每月约6500元(见工资单),在上海属于中上水平,完全有能力负担信用卡的透支还款,在其使用信用卡后相当长时间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没有不良记录。但其后,2012年8月,嫌疑人家里出现变故后【由于他人拖欠其母亲劳务承包费70余万元,在法院诉讼(见法院的调解书5)】,直接导致嫌疑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使其无法及时归还银行信用卡欠额,这与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五、被告人没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013年1月,嫌疑人由于业绩出色,大家都知道李某在银行工作的情况;李某的电话(XX银行登录的号码186*******)一直没变(见缴费单),仅在2013年3月停机了两周,后又继续使用至今,故此,犯罪嫌疑人李某虽然有透支的行为,但没有逃匿、改变联系主观的恶意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透支的银行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有透支的行为,但没有逃匿、改变联系主观的恶意的情节。并且在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交代全部的案情,主动将透支的欠款全部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综合嫌疑人的行为事实和案发后的表现,辩护人建议对嫌疑人李某不予起诉,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报答社会,这样也能更好的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和惩罚与教育的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

                                   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惠晋生律师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已同意办理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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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惠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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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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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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