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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件的辩护
来源:惠晋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2
浏览量:597

一、案情简述:(注:案件中姓名虚构,请勿自动对号入座)

 2013年3月16日晚20时许,上海市某批发市场,被告人L由于

和隔壁摆摊的C某母亲素有纠葛,在接货时,突然被C某媳妇等人进行殴打,其中,有人拽头发,有人用脚踹,时间长达20与分钟,致使被告人L颅脑外伤,轻度脑震荡,鼻部,右颧部等多处软组织伤,腹部软组织伤;右腕、左肘、左膝、左踝等多处软组织伤。被告人L无奈报警后,为了使公安机关将凶犯抓获,被告人L在准备拽住上述人员时,被C某的手下绊倒,在还未爬起时,又遭到C某媳妇及本案受伤人员D某等人的殴打,在被告人L受到第二次殴打时,为了保护自己,被告人L曾大声警告说“你们再打我,我就用刀(注:干活用的折叠铅笔刀)捅你们,”但是,C某媳妇、D某等人并没有停止对被告人L的殴打,在D某用脚踹被告人L时,被告人用铅笔刀划伤了D某的小腿。

    由于D某被鉴定为轻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L故意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

     二、律师的工作记录:

在已经确认被告人L同意认罪的情况下,法院准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时,被告人L的亲属找到了本律师,在看完全部材料后,我告诉被告人的亲属:此案定性错误,应当是正当防卫。

接受委托后,首先到法院递交了委托书,法院根据本律师的意见,将简易审判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紧接着,本律师马不停蹄的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坚定了为被告人L的行为作正当防卫辩护的信念。

通过到案发现场的实地观看,发现在满市场都是视频录像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竟然没有取得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仅仅只有被害人、被告人等证人证言,并且双方证言明显不同,被告人的四次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都是一致的,证明被多人殴打时划伤其中一个用脚踹她的人的腿部,但是由于对方的势力强大,市场上没有人敢为被告人L作证,反而对方找了两个证人到公安机关作证说只有两人打架,受害人D某是劝架时被被告人用刀(铅笔刀)划伤。

针对上述情况,本律师当即向法院递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要求调查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并申请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完成上述工作后,对手中的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经过四次的阅卷,精心准备了辩护词。最后,一审法院部分认可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判处一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仅判处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及上海百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L某的近亲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L某的同意,指派我和唐律师作为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阅读了公诉机关递交的案件材料,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故意伤害罪属定性错误,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L某划伤D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

 (一)侦查机关未全面调查案件的证据材料,偏听偏信,故意偏袒D

某等人。

    1、3月16日,被告人受到D某等人的殴打,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首先向110报了警,并且在派出所报案时,民警曾说有多人报了警,但是在民警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一个是报案人的询问笔录;

 2、在满市场都是视频录像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竟然没有取得案发现场

的任何一个摄像头的视频录像,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中记录为“经向XX水果市场监控录像管理员确认,案发现场未覆盖视频监控录像,”在辩护人提出调查收集山华市场的视频资料后,公诉机关的人员工作情况中记录为“XX市场三部的经理说摄像头很早以前就坏了”,上述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收集证据不全面。

 (二)从医院的病历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伤情:被告人L某颅脑

外伤,轻度脑震荡,鼻部,右颧部等多处软组织伤,腹部软组织伤;右腕、左肘、左膝、左踝等多处软组织伤,虽然被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997号】鉴定为轻微伤,但是被告人身上的伤情绝非是两人打架造成,应是遭到多人殴打所致,这是如何一个正常人都能看出来的,公诉机关的证人证明两人打架的事实系伪证;

 3、案件发生后,被告人L某在公安机关四次询问中一直没有隐瞒

D某等人殴打被告人时其划伤D某腿部的案件事实,并且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证人S某也证明事发时,有多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殴打,同时被告人的妹妹小L证人证言以及其在在XXX中心医院急诊室对C某媳妇的录像视频资料中c某媳妇也炫耀自己人多,承认有多人参与了对被告人的殴打,并威胁以后见到被告人一次就打一次被告人。

    4、公诉机关的证人没有出庭,根据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仅凭与受害人有关联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人L某因琐事和c某媳妇两人发生肢体冲突,D某劝架时被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划伤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二、D某参与了对被告人的殴打,其行为系寻衅滋事。
    (一)关于D某、c某媳妇等人参与殴打被告人L某的证据应该是非常充分确凿的。通过被告人L某的讯问笔录、证人S某、小L的证人证言、医院的录像这些证据相互引证,客观全面地证实了本案的案情,也清楚地证明了案件的起因、经过以及案件的性质。这些直接及间接证据从不同侧面证明了案件的各个细节,能相互证全案的情节,各证据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证据链条,所证明的事实远比《起诉书》的认定更详细。 

本案完全是受害人D某等人寻衅滋事引起的,D某具有重大过错,其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D某应当对自己的受伤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D某、c某媳妇等人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现实性
    不法侵害的真实性,是指不法侵害已确实发生,既不是虚构的,也不是想象和推测的。在本案中,D某等人乘被告毫无防范之机,然进行暴力袭击,并且将被告打倒在地。这一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不法侵害的真实性。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施,并且正在进行,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在本案中,D某等人对被告人的头部、腹部连续打击,致使被告人身体多次受伤,充分说明D某等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在第一次殴打被告人L某后被告人L某报了警,为了使公安人员抓住凶犯,被告人L某上前想拽着D某等人时,被c某的手下绊倒后,还未爬起身,又被D某等人进行殴打,上述人员有人拽着被告人的头发,有人用脚踹被告人的身体,正是由于D某参与被告人L某的打击,身单力薄的L某才在情急之下,顺手进行还击。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L某进行及时反击至少是迫使D某等人不再侵害被告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D某受伤后被告人L某未再进行任何的反击,这也充分说明被告人L某的还击行为,是有效地制止D某等人不法伤害行为的重要因素,证明被告实施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被告人L某的行为虽然造成D某受到轻伤,但从案件的具体事实过程看仍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标准不是后果是否严重,而主要应从防卫行为发生时防卫人所采取的行为是否适当,防卫行为是否适当,关键要看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结合本案:

1、从防卫手段看,L某的使用水果刀是其平时卖水果时划水果包装箱的工具,不是事先预谋准备的;

2、从紧迫程度,被告人L某已经被打到在地,无法起身、而且头部、腹部、手部、膝盖多次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人继续实施侵害,殴打中有人拽头发,有人有脚踹,如果放任多位侵害人继续侵害,将完全有可能造成被告人L某受到更严重的伤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从防卫者与侵害人数量与力量对比分析,一人对人(可能不止5人),力量对比悬殊,采取防卫措施是必须的;

4、从被告人L某防卫的方法上,其拿水果刀是谁踹被告人L就划谁,且事先已经进行了警告,没有具体的伤害目标,目的是逼迫众多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自己脱身。在众多侵害人散开后,被告人L并没有对其他人有继续追击的行为,如果是故意伤害,不会仅仅划一刀,而没有伤及其他人;

5、从危害的性质分析,D某等人故意寻衅滋事突然对被告人L实施侵害,非法性非常明显,被告人L的防卫是合法的。

本案中,D某等人对被告人L有预谋的突然殴打,足以使被告人L产生强烈的精神恐慌,在被持续殴打的同时,不可能判断自己被伤害到什么程度才停止,用水果刀反抗是适当的,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L在防卫时,主观上并没有追求造成某个人伤害的故意,其防卫的目的就是防止他人的侵害,没有超过的防卫的主观界限,其行为无论从主观和客观角度来分析,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需注意的是,刑法在要求公民注意防卫限度的同时,也强调不能过于限制公民防卫权的行使,以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四、《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包括伤者在内的侵害人,突然对不敢让人L行凶,已经严重危及了被告人L的人身安全,对被告人L造成的精神恐慌是非常严重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人都会选择实施防卫,不可能也不应该选择让别人随意侵害,那样无异于纵容犯罪、鼓励等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L致伤D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被告人L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D某等人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却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和社会的遣责。由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后果论责任”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认定本案的基本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案件的公正判决并收到积极的法制宣传效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L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L某无罪,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惠晋生、唐娟娟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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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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